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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乐嘉宏与徐清、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嘉宏,徐清,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067号原告乐嘉宏,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清,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马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乐嘉宏诉被告徐清、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乐嘉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嘉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92.50元,减半收取2,946.25元,由原告乐嘉宏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