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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763号原告袁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方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