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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与黄太源、阙五连、黄小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黄太源,阙五连,黄小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85号原告曹开发,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王茶连,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曹俊斌,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太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阙五连,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小兰,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与被告黄太源、阙五连、黄小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找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曹开发、王茶连、曹俊斌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蓝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