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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桃香与谢业成、谢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桃香,谢业成,谢财华,余全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309号原告肖桃香,女,1987年1月10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谢业成,男,1997年9月13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谢财华,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余全英,女,1974年9月6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桃香诉被告谢业成、谢财华、余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桃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玉华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郭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全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