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桃香与谢业成、谢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桃香,谢业成,谢财华,余全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309号原告肖桃香,女,1987年1月10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谢业成,男,1997年9月13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谢财华,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余全英,女,1974年9月6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桃香诉被告谢业成、谢财华、余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桃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玉华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郭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全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