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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50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辉独任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