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50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辉独任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