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岩与闫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闫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闫龙林,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闫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瑞景国家花园小区的房屋抵偿债务,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王岩同意解除对闫龙林所有的位于阜阳市清河路西苑世纪名门会所101、201、301、302、303、304室(证号2014011693、2014011695、2014011694、2014011696、2011103850、2011103851、2011103852、2011103853、2011103856、2011103857)、位于颍州南路物资商都1#楼701-2室(证号2009030989、2009030990)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龙林所有的位于阜阳市清河路西苑世纪名门会所101、201、301、302、303、304室(证号2014011693、2014011695、2014011694、2014011696、2011103850、2011103851、2011103852、2011103853、2011103856、2011103857)、位于颍州南路物资商都1#楼701-2室(证号2009030989、200903099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戴云秋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