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存虎与被告张新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003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海莉审判员 董 兵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娇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