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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期余、王桂娥与刘述金、刘建、尹水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期余,王桂娥,刘述金,刘建,尹水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期余。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娥。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述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水娇。上诉人刘期余、王桂娥因与被上诉人刘述金、刘建、尹水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因修衡邵怀铁路拆迁了刘述金、刘建、尹水娇的房屋,刘述金、刘建、尹水娇将新房建在刘期余、王桂娥房屋附近,为生活、生产方便,双方协商由刘述金、刘建、尹水娇将其所有的一丘0.22亩的责任田的一半与刘期余、王桂娥所有的一丘0.11亩的责任田进行调换,并补给刘期余、王桂娥3150元补偿款。达成口头协议后,因刘述金、刘建、尹水娇用于调换的责任田被刘述金之父全部占用,双方又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书面协议,刘述金、刘建、尹水娇用其他的土地调换了刘期余、王桂娥所有的一丘0.11亩的责任田,并支付了3150元的补偿款。后刘期余、王桂娥撕毁换田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酿成本案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系同组村民,在村干部的调解下,签订了书面的换田协议,刘述金、刘建、尹水娇也向刘期余、王桂娥支付了补偿款,该换田协议合法有效。刘期余、王桂娥请求刘述金、刘建、尹水娇返还已被调换的责任田不予支持。刘期余、王桂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填旧水渠开新水渠会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何种影响,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期余、王桂娥的诉讼请求。刘期余、王桂娥上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只有审判长贺远林一人独任审判,并非如原审判决书所列由审判长贺远林、审判员雷吉尔、人民陪审员刘桂芳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口头协议,且刘述金、刘建、尹水娇毁约在先,刘期余、王桂娥并未实际占有所换田农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刘述金答辩称,刘期余、王桂娥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双方已经签订换地协议,自己也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原审曾经两次开庭,第一次开庭是一个审判员审理,第二次开庭是三个人一起审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曾经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换地的事宜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在刘述金之父占用了刘述金、刘建、尹水娇换给刘期余、王桂娥的土地后,双方是否就换地重新达成了书面协议。对此,刘述金、刘建、尹水娇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审法院也依法向王桂娥、刘述宝进行了调查核实,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证实了在刘述金之父占用了刘述金、刘建、尹水娇换给刘期余、王桂娥的土地后,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在电话征得刘期余的同意后,刘述金与王桂娥就换地重新达成了书面协议,刘述金按约定向王佳娥支付了3150元补偿款,但在书面协议签订后,王桂娥又从保管协议的村干部刘某丁手中将协议拿走的事实。故原审判决驳回刘期余、王桂娥要求返还责任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期余、王桂娥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实原审庭审笔录,本案曾经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人独任审理,第二次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在开庭笔录���签字认可,刘期余、王桂娥提出原审仅经过一次简易程序开庭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刘期余、王桂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红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