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某平、丁某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观平,丁永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观平,绰号“蛤蟆”,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万载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永躲,绰号“老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万载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智光,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及其辩护人叶智光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丁永躲、黄观平和同案犯丁某甲、汤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该四人已起诉)、杨甲、阳某某、汪某某(后三人在逃)等人应同案犯邓甲(已逮捕)之邀到邓甲家中吃年饭,其中丁永躲驾驶其黄色奥拓汽车,车载黄观平、朱某某、丁某甲、阳某某四人行驶至株潭镇枣木村至慈化镇冲下村一机砖厂附近,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会车之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朱某某、黄观文等人殴打了李某某。事发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驾驶车牌号为赣AM1X**的黑色桑塔纳2000与被害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卢甲一同前往万载县株潭镇,准备到株潭看病,顺便���到殴打他的人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李某某途经慈化镇冲下村一路口时,发现从慈化镇吃完中饭回株潭的被告人丁永躲所驾驶的黄色奥拓车正往株潭镇方向走,于是一路跟随至株潭镇。当日13时许,车辆行驶至株潭镇新世纪三路时,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及同案犯丁某甲、汤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阳某某及随后赶到的同案犯黄甲、龙甲(已起诉)、邓甲、杨甲、汪某某等人拦截了李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车,被告人丁永躲、黄观平及丁某甲、汤某某、黄甲、龙甲、邓某某、朱某某等人从车上拿出铁棍、砍刀、棒球棍等物品上前打砸被害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卢甲见状向四周跑开,被告人丁永躲、黄观平与同案犯丁某甲、汤某某、黄甲、龙甲、邓某某、朱某某等人则手持铁棍、砍刀、棒球棍等物追逐、围堵并殴打被害人。后万载县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且左侧第10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万载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损车辆价值进行鉴定,损失价值396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因被人跟车很生气,单纯主观臆断认为是寻仇,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损毁他人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丁永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丁永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处从属地位,犯罪情节较轻。公诉人认为其组织多人殴打他人证据不足,丁永躲并没有组织他人。2、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已发生纠纷,且被害人一方当时紧跟着被告人一方的车辆,所以使被告人丁永躲主观上认为对方是为寻仇。3、被害人身体受伤及财产受损的后果并非丁永躲所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丁永躲驾驶黄色奥拓车载着黄观平、丁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在逃),前往袁州区慈化镇邓甲(在逃)家中吃饭。当其行驶至株潭镇枣木村至慈化镇冲下村一机砖厂附近时,因前方李某某驾驶的AM1XXX黑色桑塔纳在路上影响其前行,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丁永躲一方殴打了李某某。当天下午,被��人丁永躲开着奥拓车载着丁某甲、黄观平等人、邓甲开着邓某某的白色皮卡载着邓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杨甲(在逃)等人返回株潭。当日下午13时,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开车与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卢甲共五人一同前往株潭,准备到株潭医院检查,顺便找到殴打他的人送到公安机关处理。李某某途经慈化镇冲下村一路口时,发现了被告人丁永躲驾驶的奥拓车,便跟随其后,邓甲则驾驶邓某某的白色皮卡车跟随在李某某车后。因认为李某某等人要寻仇,被告人丁永躲、黄观平等通过电话联系后,将李某某一方引至株潭镇新世纪三路。到新世纪三路后,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与丁某甲、汤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邓甲、杨甲、阳某某、汪某某(在逃)等人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拦下,手持砍刀、铁棍、棒球棍等打砸李某某的车辆,并追打李某某及其���上人员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卢甲。经万载县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李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卢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且构成十级伤残。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96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观平的供述:2015年3月4日,他和阳某某、朱某某、丁某甲坐着丁永躲驾驶的黄色小车到邓甲家吃饭,经过株潭枣木村地段时,前面一辆黑色桑塔纳堵住了他们。他们车上的人比较急躁,朱某某下车与对方起了争执,对方先动手打了朱某某,他们车上五人就一起冲上去打对方。在邓甲家吃完饭后,他们还是坐丁永躲的车回株潭,一起回来的还有一辆白色皮卡车,车上有邓甲、“刀角”(汤某某)等人。经过慈化石岭时发现了之前的黑色桑塔跟着他们,他们知道对方肯定回来寻仇,于是立即往株潭方向走。他们商议对方肯定会带家伙,他们也要准备点家伙。于是丁永躲打了辛某丙的电话问有没有家伙,辛某丙说车上后备箱有。而他则打了辛某丁的电话问,辛某丁说没有家伙。他们知道辛某丙车上有家伙后,就开车往株潭三路街走,肯定是辛某丙跟丁永躲说了车在三路街。他们开车到三路街一网吧处,看到了辛某丙的奥迪车在路边,就和皮卡车上的人全部下来。不知是谁打开了奥迪车的后备箱,有人从那拿出了棒球棍等家伙,朱某某拿的棒球棍,他们车上五人、皮卡车上三、四人有些持了工具,去砸对方黑色桑塔纳。之后就逼对方下车,对方拿钢管与他们对打,但他们人多,打了几下对方就跑了。他和邓甲追着其中一人打,他是用拳头打的。后来他看到对方另一个人被打得头破血流,他就跑掉了。他们两车人肯定都动手打了对方的人。2、被告人丁永躲的供述:2015年3月4日,他开车带着黄观平、阳某某、丁某甲、朱某某四人去慈化邓甲家吃饭。途经株潭枣木村时因前面一辆车不走,朱某某便下车与对方司机拉扯起来,他们另外几人见状就一起下车准备打对方司机,他也推了几下。之后他们去邓甲家吃了饭,下午他们开车回株潭经过之前发生冲突的路段时,发现了对方的小车且一直跟着他们,知道对方肯定是来寻仇的,于是他快速往株潭行驶。见对方在“捎”他们,他打了辛某丁电话问有没有家伙,他和车上人说辛某丙车上有棒球棍,阳某某就打了邓甲的电��。之后他们就开到株潭三路街,对方的车也跟着,他们看到了邓甲他们的车后,就停下来,全部围住对方的桑塔纳去打车上的人。丁某甲从他车上拿了一把开山刀,他拿了一根修车的扳手,他们冲上去,对方就跑了。他们这方追着对方打,他当时拿着钢管追,没追到人就返回去,看到朱某某在砸车。当时他们两辆车的人都下去追打了,有家伙的拿家伙,没家伙的找家伙。3、同案犯丁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4日中午,他坐“老人”(丁永躲)开的奥拓车去邓甲家吃饭,车上还有“麦霸”(朱某某)、阳某某、“蛤蟆”,路上和一个约三十岁的慈化车司机会车时吵了几句。从邓甲家吃完饭回来的路上,那辆慈化车在路口边上等他们,他们意识到可能会打架,于是��速开往株潭,路上“老人”打了邓甲、“亮伢”(辛某丙)的电话,“蛤蟆”应该是打给“亮伢”、阳某某不知打给谁,通过“老人”他们打电话,得知“亮伢”等在三路街吃饭,他们就将车开到那里方便动手打对方,慈化车也跟过来了。他们将车停在一网吧旁,一起下来五个人。他从奥拓车上拿了把刀下车,先冲上朝慈化那辆普桑车前面砸了挡风玻璃一下,接着他们这边好多人跟他一起砸,将对方车门玻璃砸烂了,并要对方几个人下车。这几个人下来后,他们这群人就开始追打。他砸玻璃时刀断了,他就把刀扔了跟着其他人一起追打慈化人,并从对方手里夺了铁棍去追。当时除了他们奥拓车五个人外,还有杨甲、“刀脚”、龙甲、黄甲、“歪歪”、邓甲,他们手上拿了钢管、木棍、铁锤。阳某某、“蛤蟆”、“麦霸”、“老人”、龙甲、“刀脚”跟他一起砸了车,龙甲从路边捡石砸车,之后所有在场的人都追打了慈化人,有没有打到就记不清。4、同案犯汤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和杨甲骑摩托车去邓甲家吃饭,“蛤蟆”来后说开车时在石岭下机砖厂会车时,与对方小车的人打了一架。他当时喝多了酒,记不清后来发生了什么事,看过民警放的视频监控后,才知道自己参与了在株潭三路的打架斗殴。5、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实:2015年3月4日,他开家里的白色皮卡车去邓甲家吃饭,喝酒时听说“老人”他们来的路上与冲下村姓李的打了架。吃完饭后他们一起到株潭,“老人”、“八年”(丁某甲)、“蛤蟆”等人开黄色奥拓走前面,邓甲开他的皮卡车走后面。到冲下时,一辆黑色桑塔纳跟在奥拓车后面,他的车跟在黑色车后,后来堵路时他看见这车里的人有家伙。到株潭三路后,他们停下车,当时他很生气,因为对方一直从慈化追到株潭。下车后,他看见其他人在砸这辆桑塔纳,他也拿了一个雨刮器砸玻璃。对方的人下车就跑,他们就去追,他和几个人一起追开车的司机,都用空手将这人打倒在地,他打了这人几巴掌。回来时见到桑塔纳旁还有一男子被打的头流血,他们就没有打了���他皮卡车上的刀是“麦霸”的,他也不知道怎么会在他车上。6、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和阳某某、“蛤蟆”坐“老人”的车去慈化,在冲下村时因让车的事,“老人”和对方吵起来,“蛤蟆”推了对方一下,后来他发现认识这个人,就把他们拖开了。到邓甲家吃饭时,他们还在说要教训一下对面那人,意思是等下吃完饭还碰到就要动手打回去。吃完饭后,他们一行人乘车离开,他坐邓某某的车。经过冲下时他发现对方黑色普桑车在跟着“老人”的车,他怕双方打架就紧跟在普桑后,这样一直到株潭街三路。“老人”的车停下来,车上的人都下来,手里拿着刀、棍,他们也就全部下车,没有拿家伙。看到对方车过来,“八年”先冲上去,没等对方下车他们就将车围住,拿刀和棍砸车玻璃,并要对方下车。那些人下车后就朝不同方向跑,他从“蛤蟆”手里取了一根棍追着对面其中一人,但没打到他,只是想吓一吓他让他赶紧跑掉。在他印象中,他们在场的人全部动了手。7、同案犯黄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和高斌等人在株潭三路鑫龙湾饭店吃饭,因喝了酒,下午一点多他一人出来饭店干呕时,看见他朋友“蛤蟆”、“八年”等在打架,他们拿着铁棍样的东西站在人行道上,前面路上躺着一个人流了血。他就从马路上捡起一根棍,朝这个躺在地上的男子打了两��。后来他就被朋友拖走,到宾馆睡觉了。8、同案犯龙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借辛某丙的车到株潭三路买家具,阳某某等七、八个人要他将后备箱打开,于是他开了,看见阳某某从里面拿出棒球棍,应该还有刀。他看见阳某某他们去砸一辆黑色轿车,车上的人被逼下车逃跑,正好有一个跑到他旁边,被他们的人抓住,在拉扯时他推了这人一下,并伸腿踢了他一脚。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上午11时多,他开车接父母经过慈化冲下回家,因避让前方的车停了一会儿,后面过来几个人就骂他,刚下车还有四、五个年轻人用拳头打他,有人捡砖头砸他,有人从车里拿出一把一米多的砍刀。他逃跑躲起来后看到对方走了,才开车回家。回家后他与家人说了这事,并准备到株潭看一下有没��被打伤,于是他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卢甲五人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出来,在路上看见上午的黄色轿车,他们就一直跟着到了株潭。到株潭三路时,前面一辆车的人下来砸他的车,他们五人就下车,有很多人追过来打。他在停车的右边人行道上被一群人围着打,有拿铁棍,有拿刀,被他们打倒在地后他就没有印象了,后来被民警送至医院治疗。10、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哥哥李某某说开车回家在冲下被人打了,对方还想砍他。李某某不服气就打电话报了警,并叫上他与李某甲、李某乙、卢甲一起去株潭。路上李某某看到上午打他的黄色汽车,他们就跟上去,还边报警。到株潭街后有十五、六个人冲上来用铁棍、锤子等砸他们的车,玻璃被砸后对方几个人吼“打,往死里打”,他们就冲了出去。对方几个人手持棍、刀将他追到一间超市门口,用手里的家伙不停打他,他动不了后还将他扛起来摔在地上。1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他堂弟李某某说路上被一黄色小车的人打了,其中二、三个人还拿了砍刀,说要找到这几个人看下是哪里的,他就说要先报下警。于是李某某报了警,并且和他、李某甲、李某丙、卢甲一起去找这几个人,因为怕对方打人,去五个人不会吃亏,以便找到后看下他们是哪里人,将他们交至公安机关处理。他们出门不久就看到了对方的黄色小车,他们一路跟过去,直到株潭三路时,被二、三十个年青后生拦下来,用铁棍、砍刀等砸他们的车。他们五人下车各自跑散,他在下车的地方被一名年轻后生用刀在右大腿砍了一刀,左肋骨被人用棍打了一下,当场就倒地。当时一名穿白��马甲的人与他们一起喊打死他们去,然后砸车,并推了他一把,还用脚踢了他一下。12、被害人卢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因李某某被人用刀砍了,他们几个人和李某某一起去株潭医院准备检查。在三路街被十几个年轻人拦住,拿着刀、铁棍砸他们的车。他就赶紧下车跑,被人用硬物打了。1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上午,他弟弟李某某回来说在路上被一伙株潭人打了,听后他们四兄弟及妹夫卢甲都说去找一下对方,看下对方是谁,及看下对方的车牌。他们在石岭下就看见对方的黄色小车,对方看见他们就加速往株潭走,他们就跟着。到株潭三路街时,就有人用家伙砸他们的车,他们当即停车往下跑,对方就来追打他们。他往三路街头跑,被他们抓住了,五、六个人就用家伙来打他,把他打晕了,后来他被送往医院。14、证人李某才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他儿子李某某开车接他和他老婆,途中因为堵了车,后面黄色车下来人骂李某某,并将李某某扯出车将他打倒在地,还从黄色车内拿出一把刀,他就赶紧下车让李某某跑,这人还拿刀去追没追到。当时对方车上最少有四个人,全部下了车。回到家后李某某就找到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准备一起去看下那辆车的车牌,因对方人多,万一再动手不会吃亏。且李某某被打伤了,想带他去医院拍片子,看清车牌就方便报警。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4日中午,她儿子李某某开车接她与李某才回家,中途因会车的事,一辆黄色奥拓车的人下来打了李某某,对方还有一人拿一把一米多长的刀过来,她就叫李某某快���。回家后李某某将事情跟李某乙等说了,还说想去株潭卫生院拍片子,恰好他们也去株潭,就一起去了。16、证人李某英、高某峰、龙某根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4日下午他们在株潭三路街看见一伙人用刀、铁棍、木棍等殴打受害人,还砸了伤者旁边的小车。17、证人丁某生的证言:2015年3月4日,汪某某借了他的白色马自达小车,后来听说开车到株潭三路街打了架。18、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各被害人损伤程度。19、万载县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967元。20、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证实现场情况。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在现场扣押木质棒球棍一根、开山刀一把。22、同案犯丁某甲、邓某某指认现场、被砸车辆、作案工具照片。23、通话记录,证实打架前被告人丁永躲电话联系了辛某丙,辛某丙与邓甲、黄观平也有通话联系。24、万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永躲、黄观平系抓获归案,同案犯杨甲、阳某某等在逃。2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与被害人因让车一事发生冲突殴打对方后,发现被害人跟车就认为对方想报复,便与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永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导致受害人的伤害后果及财产损失并非被告人丁永躲所为,经查,被告人丁永躲案发前参与了殴打被害人,之后认为对方想报复又电话联系他人,到达案发地后一起追打被害人并砸车,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对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行为足以让被告人认为对方是为了报复,本院认为,在被害人尾随被告人一方时并无任何攻击性举动的情形下,被告人主观臆断被害人将实施报复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观平、丁永躲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观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丁永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春泉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