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2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焦巍与宋希华、戴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巍,宋希华,戴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987-1号申请执行人焦巍,邳州市××大地肥料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希华,邳州市××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戴月凤,居民。申请执行人焦巍与被执行人宋希华、戴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邳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邳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泉执字第298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宋希华、戴月凤所有的登记在宋宁名下的位于徐州市三环南路永嘉太阳城B3-1-1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38.0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8.5181万元。后本院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138.51万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焦巍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138.5181万元接收该房产,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希华、戴月凤所有的登记在宋宁名下的位于徐州市三环南路永嘉太阳城B3-1-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过户至焦巍(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王 锋执行员  于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荣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