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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代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吴代富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