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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何水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何水禄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22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被告何水禄,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诉被告何水禄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