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凤荣与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凤荣,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凤荣,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公园街四巷*号。代表人:王跃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曹凤荣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四民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凤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党新安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