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1民初11号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9元,减半收取6814.5元,由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强唐生审判员 杨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