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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1执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诉吕银洪、司桂英、张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吕银洪,司桂英,张冬,司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3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中心委。负责人伞增国,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国强,男,该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吕银洪,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司桂英,1968年12月5日出生,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张冬,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司德海,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银洪、司桂英、张冬、司德海于2015年3月3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吕银洪、司桂英、张冬、司德海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司桂英在穆棱林业局自来水工资收入、司德海在穆棱林业局行政管理科工资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建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