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渝0230民初1098号原告隆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淑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