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张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和,刘红梅,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和,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张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