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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张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和,刘红梅,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和,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张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夏桂和、刘红梅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