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商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丛方宇与刘忠凯、许连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方宇,刘忠凯,许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319-1号原告丛方宇,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忠凯,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第二十七中学教师。被告许连庆,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一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玉辉,系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方宇诉被告刘忠凯、许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连庆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丛方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