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