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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玉杰与周文波、马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杰,周文波,马彦军,杨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332号之一原告牛玉杰,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波,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彦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被告杨春玲,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杰诉被告周文波、马彦军、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牛玉杰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