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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春娥与沈阳朗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娥,沈阳朗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233号原告:吕春娥。委托代理人:李佳楠,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朗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委托代理人:刘敏,系辽宁灜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娥与被告沈阳朗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与本案同类型的案件尚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慧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