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运生,郭剑,秦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师运生,男。被执行人郭剑,男。被执行人秦亚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执字第106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剑、王静共有的位于盐湖大道以南(金鑫文苑小区东)3号楼2单元302室(所有权证号:09356803号,共有权证号:09356803-1号)的房产。现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剑、王静共有的位于盐湖大道以南金鑫文苑小区东3号楼2单元302室(所有权证号:09356803号,共有权证号:09356803-1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