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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振博与马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博,陈美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韩振博,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原告韩振博之姐),女,1966年3月27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区市。被告陈美鸥,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马丁,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李晛,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博与被告陈美鸥、马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树东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