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振博与马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博,陈美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韩振博,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原告韩振博之姐),女,1966年3月27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区市。被告陈美鸥,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马丁,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李晛,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博与被告陈美鸥、马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树东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