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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克平与刘岳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平,刘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平。被执行人刘岳松。申请执行人刘克平与被执行人刘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岳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刘岳松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克平借款本金16800元,利息5137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323元、执行立案费23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岳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岳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剑新审 判 员  邹 明审 判 员  周志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