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朔州市亿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亿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朔州市亿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亿特公司),地址,朔州张辽路西豪德贸易广场大卖场6号。法定代表人王艮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东易煤业公司),地址,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东易村。法定代表人柳现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礼,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原告朔州亿特公司诉被告茂华东易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亿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立国、被告茂华东易煤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娟、王传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常年业务往来关系,截至2015年9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56658.5元、保证金103400元,共计3760058.5元,利息297920.25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合理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及保证金3760058.5元;2、被告承担因延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共计297920.2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辩称,对诉讼所涉买卖法律关系及货款总数无异议。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利息。退一步讲,即使支付利息,也是在货收到验收合格后,应空出三个月的时间作为起算计息的时间。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一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15年10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56658.5元、保证金103400元,共计人民币3760058.5元。对于上述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发出《往来询证函》,对被告所欠货款进行复核,被告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处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对上述所欠债务予以确认。另查明,诉讼期间,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3760058.5元,原告为此交纳保全费5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工业品买卖合同》、供货发票和《往来询证函》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和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数额确认之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货义务,并为被告开具了货款增值税发票,而被告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3656658.5元货款和103400元保证金未付,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从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即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计人民币297920.2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朔州市亿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56658.50元和保证金103400元及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97920.2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5797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4(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杜兴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