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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薄昱杰、沈明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薄昱杰,沈明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645号原告:王光明,被告:薄昱杰,被告:沈明丽,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平安路529号南方家园商城主大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薄昱杰、沈明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奕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