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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33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管恩妍,诸城红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