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临夏州向伟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洮康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州向伟商贸有限公司,临洮康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向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洮康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渭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向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康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玉琴审 判 员 祁晓贤人民陪审员 何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