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葛淑珍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葛淑珍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通化市。代表人:曲成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淑珍,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淑珍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6年3月4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