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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龙彪与陈钱华、王正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龙彪,陈钱华,王正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冯龙彪,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钱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正芹,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龙彪与被执行人陈钱华、王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30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3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3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钱华、王正芹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594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钱华、王正芹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