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成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法定代表人:孙振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亮,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安成根,男,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朝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成根应于2016年3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47012元,并承担诉讼费3246元,但被执行人安成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成根的银行存款1502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林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