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570号原告刘某,女,农民,威县人。被告孔某,男,农民,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