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570号原告刘某,女,农民,威县人。被告孔某,男,农民,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