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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与李福平、陈玉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李福平,陈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9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1176868-1。负责人:萨贤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福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玉群,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33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借款人民币86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环东集贸小区1幢7号、15号18-24号门面房及2幢29号十间门面房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协商书面同意将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用于抵押的上述十间门面房以56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环东集贸小区1幢7号、15号18-24号门面房及2幢29号十间门面房〔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02063号、第021533号、第0215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无国用(2013)第1458号、第1475号、第1474号〕以双方协议价5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李福平、陈玉群所欠债务本金860万元及利息1078258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城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