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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宝月、吕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月,吕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吕宝月,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吕永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吕宝月与被执行人吕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