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小平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平,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万小平,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小平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小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人仲裁字(2015)第4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诉讼。本案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2执666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