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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浩与被执行人管志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X,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柴X,男,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被执行人管XX,女,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柴X与被执行人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5417.20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双双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