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起与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起,杨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30号申请人黄起,男,蒙古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个体。被申请人杨学平,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黄起因与被申请人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学平所有的房产保全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学平所有的位于奈曼旗大镇房产**号区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奈房权字第1***********号、第1***********号地上五层两套商业楼,面积为1199.35㎡。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二、查封申请人黄起提供的担保财产曲贵玉所有的位于奈曼旗大镇房产**号区通辽市房权证奈曼旗字第1***********号房产。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三、查封申请人黄起提供的担保财产黄起名下的蒙G*****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申请人黄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杨学平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