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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艳平与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平,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程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219号原告王艳平,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17层1单元20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32XXXX。法定代表人袁常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治,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被告程建峰,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平诉被告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程建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程建峰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艳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