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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民初41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卢某甲,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梁启富,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昭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启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信宜市水口镇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年××月生育长子卢君祥,××××年××月生育次子卢科良(曾用名卢秋良),××××年××月生育女儿卢某乙。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差,婚后亦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好赌成性,长期沉迷赌博,财债高筑,致使家庭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因债主逢年过节上门追债,被告都不敢在家过节,经原告多次劝告,但被告我行我素,夫妻之间产生了无法逾越的鸿沟,双方仅仅是挂名夫妻,互不履行义务,已多次提出离婚。故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长子卢君祥,次子卢科良均明确表示跟随其父亲(被告)生活,女儿卢某乙长期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女儿卢某乙亦要求跟随由父亲(被告)生活,因此,三个子女均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解决生活,向弟弟借款10000元在信宜市区××一间简陋的理发店(瓦屋,只有一把剪一个镜和一张洗头床),此债务由原告自行偿还。被告名下的债务由被告偿还。鉴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恳请法院: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三个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甲辩称,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经过认真了解才终身所托,婚姻基础深厚,请法院应予采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经互相认真了解、互相信赖、终身可托,于××××年××月××日在信宜市水口镇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年××月年生育长子卢君祥,××××年××月生育次子卢科良(曾用名卢秋良),××××年××月生育女儿卢某乙。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过认真了解、互相信赖的情况下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结婚登记,足可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且结婚多年后又生育有三个子女,完全是一个完整而幸福的家庭,请法院应予采信。二、被答辩人在该案中诉称根本无法成立,完全是强词夺理,毫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诉称,根本无法成立。被答辩人的基础是好的,感情是深厚的,在互相信赖、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且又生育有子女,完全是一个完整家庭。而被答辩人为了达到起诉离婚的理由,将婚姻基础硬诉说甚差,并诉说答辩人经常赌博、债台高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时常处于盲目处理家庭事务,盲目教育子女,答辩人诉说其两句,被答辩人则反而说与答辩人婚姻基础差、经常赌博的诸多理由。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的盲目处事有时心烦意乱,参与过一次半次的赌博亦不为怪,但答辩人根本不是以赌博为生,也没有债台高筑。答辩人对家庭尽职尽责,认真照顾家庭、教育子女,出外赚的钱全部投于家庭。被答辩人诉说因其开发廊欠其弟弟的10000元,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实被答辩人所开发廊的资金也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支付的,有什么理由证实到被答辩人欠他人的债务?今次的离婚完全在于被答辩人自开发廊以来,思想不断变化,穿着也不断变化,平时奇妆异服,小车出入,才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生活出现差距,变得对子女漠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该案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真正欠的债务就是答辩人的父亲借10000元给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支付子女的超生抚养费,该债务应予共同承担才合理。因此,被答辩人的诉称是根本无法成立的,请法院不应予采信。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在该案中的一切诉讼请求。如果被答辩人一意孤行要离婚,则被答辩人要偿还5000元的共同债务给答辩人的父亲;三个子女的抚养费每月共1500元;今后子女教育费、医疗费凭票产生各承担一半给答辩人,答辩人可以考虑离婚。否则,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水口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年生育长子卢君祥,××××年××月生育次子卢科良(曾用名卢秋良),××××年××月生育女儿卢某乙。婚后至今被告多数时间外出工作;原告在生育长子卢君祥后也外出打工,除2003年至2004年双方一起在广州打工外,其余时间多数各自外出打工。2010年后原告回信宜市区打工,2015年自称向弟弟借款10000元在信宜市区××一间简陋的理发店,但被告不承认原告向其弟借款1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确认被告的父亲代交了子女的超生抚养费1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2016年2月25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请求。被告承认曾因被人设局欠下债务,有两年没有回家过年,该债务已由其父亲代为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的,结婚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三个孩子,说明双方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曾因被告是否“赌博”发生过口角,但属夫妻间的正常现象,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被告长期赌博。只要原、被告多沟通,互谅互让,着眼长远,本着对子女、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婚姻生活中的问题,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也无证据证明,所以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沛达附录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谢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