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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龙训川与李益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训川,李益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194号原告龙训川,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吕凤六,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宗兴,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益斌,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训川诉被告李益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训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训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龙训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400元,多交纳的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