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民初659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王化唐,兖州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原告侯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长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化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2001年2月份在其父母的包办下,为了给其哥哥换亲,原告与被告定亲,并于××××年××月××日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贾智翔,现年13周岁。婚前由于是换亲,对彼此的性格脾气根本不了解,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原告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拼命挣钱买房、买车,照顾家庭,但是原告的付出换来的是被告在外找第三者。自2005年开始被告在外搞第三者,一年换一个,把钱都花在第三者身上。期间被告也曾一次次保证改好,为了孩子,原告一次次地给其机会,但被告都屡教不改。结婚十多年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义务。被告的做法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已经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勇气,现两人已经分居生活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和好可能。为摆脱感情上的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换亲,于2001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兖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贾智翔。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由于原、被告是换亲,婚前对彼此的性格脾气根本不了解,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在外找第三者,并且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屡教不改,根本没有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两人已经分居生活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证的事实认定的,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在外面找第三者,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四年,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