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家龙与杨俊贤、刘新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龙,杨俊贤,刘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龙,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俊贤,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新枝,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俊贤、刘新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4年3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俊贤、刘新枝所有的位于×××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全部经营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并于2016年3月14日对查封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041315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俊贤、刘新枝所有的位于×××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全部经营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