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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顺平诉马文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平,马文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3民初185号原告郭顺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马文广,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马文仙(系马文广姐姐),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司机,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郭顺平诉被告马文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顺平和被告马文广的委托代理人马文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顺平诉称,原告雇佣被告驾驶大客车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接送上下班的工人。2013年7月4日17时45分许,在吉宇钢铁厂门前被告驾驶该车将职工武谋明的左脚碾压,导致武谋明受伤,最终左小腿截肢。总计造成损失691913元。由于当时原告投保了最高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20000元。原告赔付了73613元,其中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11天,原告又雇佣其他车辆代为接送工人花去费用5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雇主有权向其追偿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911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文广辩称,被告认为保险公司已赔付的620000元中已经将原告主张的69113元赔偿过了。原告在以前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起诉、上诉、再审中都未提到过本诉中的这笔钱,所以被告方对该笔钱不知道。被告马文广本身负全责,保险公司已经全部赔付了。事故发生在雇佣期间,被告是正常上班,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雇佣被告驾驶大客车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接送上下班的工人。2013年7月4日17时45分许,在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门前被告驾驶该车将职工武谋明的左脚碾压,导致武谋明受伤,最终导致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14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郭顺平已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向本院执行局交纳案款1116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交纳拖车费1800元、停车费500元,支付武谋明在包头市第三医院的住院费59255.68元、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的门诊费894.84元。在原告交纳的医疗费60150.52元中,被告马文广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昆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2015)昆执字第454-1号执行裁定书、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雇主已向被侵权人进行了赔偿,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考虑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车费、停车费的请求,不属于追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雇车费55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支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执行案款11160元的请求,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支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广支付原告郭顺平款11393.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722元,被告负担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祥附:被告赔偿计算清单一、医疗费:8045.16元。(59255.68元+894.84元)×30%=18045.16元,18045.16元-10000元(被告垫付10000元)=8045.16元;二、原告已交纳案款11160元,应由被告承担11160元×30%=3348元;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