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244号原告朱某,务农。被告梁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