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君晓与宋祺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晓,宋祺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947号原告:孙君晓。委托代理人:吴在强,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祺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晓与被告宋祺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晓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孙君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