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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甲,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万荣县人。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红清、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甲妹妹樊某乙与对门邻居乔某某素有矛盾。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樊某甲与妹妹樊某丙两家人帮樊某乙家里干活。当天早上,因门口垃圾打扫问题,樊某丙与乔某某发生争执被劝开,乔某某家人把樊某乙家窗户玻璃砸破。中午樊某甲得知此事后,到门口骂乔某某,乔某某闻声出来后与樊某甲发生厮打,随后双方家庭多人参与斗殴。期间,樊某甲儿子王某甲从樊某乙家拿出一把菜刀,被告人樊某甲将刀从儿子手中夺下后,趁乔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跪地之际,用刀背击打乔某某右脚外踝骨,致踝骨骨折。经鉴定,乔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赔偿乔某某15000元,获得乔某某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械故意伤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甲妹妹樊某乙与对门邻居乔某某素有矛盾。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樊某甲与妹妹樊某丙两家人帮樊某乙家里干活。当天早上,因门口垃圾打扫问题,樊某丙与乔某某发生争执被劝开,乔某某家人把樊某乙家窗户玻璃砸破。中午樊某甲得知此事后,到门口骂乔某某,乔某某闻声出来后与樊某甲发生厮打,随后双方家庭多人参与斗殴。期间,樊某甲儿子王某甲从樊某乙家拿出一把菜刀,被告人樊某甲将刀从儿子手中夺下后,趁乔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跪地之际,用刀背击打乔某某右脚外踝骨,致踝骨骨折。2015年9月7日经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乔某某外伤致右外踝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樊某甲与被害人乔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乔某某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15000元,被害人乔某某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鉴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8月27日13时左右,崔某甲报案称在其家门口有人打架,其妻子受伤,万荣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3日决定立案。2、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5)1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伤者乔某某外伤致右外踝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3、扣押清单,主要内容:万荣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日对菜刀一把予以扣押。4、到案经过的主要内容:2015年9月28日万荣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鑫、孙俊伟电话通知樊某甲到派出所,樊某甲到案后,派出所民警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送往盐湖区看守所。5、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住院内容:现场位于万荣县某某村王某乙家门口,北邻崔某甲家。6、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樊某甲,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农民。7、收条、谅解书及撤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樊某甲与被害人乔某某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费用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8、证人崔某乙2015年8月27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8月27日13时左右,我在家里休息,听见门口有吵闹声,于是出门,我爸崔某甲也出来了,我看见我妈乔某某被樊某丁、屈某某、樊某拉住,樊某甲用手在我妈衣服上、身上、脸上撕扯,我和我爸崔某甲过去把他们推开,把我妈乔某某拉回家。随后,樊某甲在我门口继续大声叫骂。我妈乔某某出去和樊某甲纠缠在一起,我记不清是谁把我妈弄倒在地上,王某甲这时左手拿着锨,右手拿着切菜刀过来,被樊某甲拦住,樊某甲夺下王某甲手中的切菜刀,然后用刀背砸我妈的腿部,后来我妈起来。......9、证人王某甲2015年10月16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8月27日中午在王某乙家门口发生打架时,我妈樊某甲给我说:“去拿家伙!”然后我从我姨夫王某乙家做饭的案板上拿了把菜刀出来,......我真的记不起来刀是被谁夺走的,但事后我问过我妈:“是你从我手中把菜刀夺走的?”我妈说是她夺下的。......10、被害人乔某某2015年9月10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8月27日中午我在家剁肉馅,过了会,我听见外面有动静,出门看见樊某乙大姐的男人,缺个胳膊的,用锨推我厕所墙砖,樊某乙的大姐在门口骂我,然后我又和她扭打在一起,樊某乙的大姐抓住我的头发,我头朝下抓住她的衣领,后被人拉开。当时樊某乙姐的侄子,手里拿着砖头准备砸人,我上去用手挡住他,我记不清我当时怎么回事,然后我仰面倒在地上,这个时候,樊某乙的大姐用菜刀刀背在我右脚踝处打了三下,我叫喊了声:“妈呀!”。紧接着我又起来,去拦住樊某乙姐的侄子,不让他砸人,就这个时候,樊某乙姐的男人,那个缺胳膊的,在旁边用砖头砸到我右边的头上,我头上的鲜血往外流,他们看见后就停手了,都回王某乙家里。我确定是樊某乙的大姐樊某甲用菜刀在我的右脚踝处打过,打了三下。11、被告人樊某甲2015年10月15日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的8月27日当天第二次打架的时候,我见当时崔某甲拿着镰刀,崔某甲儿子拿着棍子,我见着情况怕我们吃大亏,赶紧叫我儿子王某甲去拿家伙,我儿子听后,去他姨夫王某乙家中一手拿菜刀一手拿棍子出来,我见我儿子王某甲手里拿着菜刀,怕弄下大乱子,赶紧从我儿子王某甲手中将菜刀夺下。这时崔某甲的媳妇乔某某坐在地上抱着我儿子的腿,我儿子手中棍子被乔某某的胳肘窝夹住,同时崔某甲用镰刀把抡我儿子,我见状用菜刀刀背在乔某某的腿部敲打了两下。情况就是这么回事。我用菜刀刀背敲打的是乔某某的脚踝处,我记得打的是乔某某的右腿,因为我记得乔某某当时脸朝东,右腿伸在外面。我确定我只敲打了两下。我之前认为我丈夫将乔某某的头部砸伤,乔某某的头部受伤是主要的,不认为我用菜刀刀背敲打乔某某的右脚踝会是轻伤所以我不愿意承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印端审 判 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楚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