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剑平与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剑平,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155号原告宋剑平。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大田路2992号-2。被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美林小镇38号楼。原告宋剑平与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剑平撤回对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宋剑平负担。审判员 李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