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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剑平与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剑平,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155号原告宋剑平。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大田路2992号-2。被告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美林小镇38号楼。原告宋剑平与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剑平撤回对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宋剑平负担。审判员  李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