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吕敬敬与李月娟、李利国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娟,吕敬敬,李利国,张桂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娟,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敬敬,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李利国。原审被告张桂友。上诉人李月娟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月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月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月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月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