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梁国启、陈静与彭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启,陈静,彭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启,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彭文祥,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文祥以案外人彭文国的名义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041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