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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广常诉被告孙豪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常,孙豪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45号原告:朱广常,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豪杰,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常诉被告孙豪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常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孙豪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广常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